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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学前一年免保教费怎么免 新政策详解

发布时间:2025-08-07 16:00:45来源:
2025 年 8 月 5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明确从 2025 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读:

  • 免保育教育费对象: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以及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喀什、和田、阿克苏、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四地州等地区在园儿童继续执行现行政策。
  • 免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 财政补助方式: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所在地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等情况补助幼儿园。财政部、教育部参考各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分区域确定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上限,逐省核定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定期对政策实施等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研究调整生均财政补助标准,评估周期不超过 3 年。
  • 财政补助资金分担方式:中央财政根据核定的各省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以及在园儿童人数,按照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核定中央财政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其中,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第一档中央财政分担 80%,第二档中央财政分担 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担 50%。各档所包括地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 号)执行。各省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高出本区域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上限的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承担;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范围超出本意见要求的,可继续执行,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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